2022年9月6日,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江蘇省《建設用地非確定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指南》(DB 32/T 4345-2022),本文件提供了建設用地非確定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原則、程序、內容、方法和報告編制的技術指導。本文件適用于建設用地存在使用歷史不清、污染來源不明等情況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。本文件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、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調查。
本文件將土地污染狀況調查分為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,給出了詳細的工作流程,并具體闡述各個流程的含義及各項注意點。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。
本文件相較HJ25.1和一些地方標準新增“水文地質調查”和“污染輔助調查”環節內容,對于其他具體操作要求進一步提高。下面讓小編來具體闡述下:
1. 水文地質調查
水文地質信息包括地塊地層結構、地下水埋藏及分布特征、補徑排條件、水文地質參數等內容。
水文地質參數獲取方法中提出包氣帶滲透系數可通過滲水試驗獲取,砂土和粉土采用試坑單環法,黏性土采用試坑雙環法。
2. 污染輔助探測
污染輔助探測包括高密度電阻率法探測、薄膜界面探測和其他情況調查。
2.1高密度電阻率法探測
CJJ/T 7規定了高密度電阻率法探測工作的要求,宜按規定開展,并考慮以下內容:
a)測區范圍內地形、地貌盡可能平坦,便于施測;
b)測網范圍宜覆蓋整個調查區,條件較好的地區可向調查區周邊延伸,以了解調查區外圍情況,..有足夠的背景場襯托異常;
c)測線宜采用網格狀方式布置,平行和垂直于潛在污染區,并盡可能避免或減小地形等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;潛在污染區測線間距不大于10 m;
d)測線位置宜采用直線布置為主,盡量避免穿越河道、池塘等難以跨越的地方;
e)測線長度宜根據調查區地貌、污染物可能分布深度等資料確定,針對鹵代烴等重質污染物,探測深度宜至少至微承壓含水層底板位置。
2.2薄膜界面探測
宜采用系統布點法,并考慮以下內容:
a)布點單元面積不宜超過400 m2,面積較小的地塊不宜少于5個探測點;
b)原定探測邊界發現污染擴散時,宜適當向外增設探測點;
c)探測點深度宜至微承壓含水層底板位置,并根據探測實時結果酌情加深。
2.3其他情況
2.3.1如發現傾倒、填埋固廢等情況,宜按照固體廢物管理要求將其移除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2.3.2如確需在移除前開展調查工作,可在滿足固體廢物管理要求和..的基礎上,開展控制性勘探初步判別固體廢物空間分布。固體廢物不宜作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象。
2.3.3控制性勘探布點宜考慮以下內容:
a)傾倒、填埋堆體內部控制性勘探孔間距不宜大于20m;
b)面積較小堆體,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5個;
c)底部無防滲漏措施的堆體,勘探孔深度可穿透堆體鉆探至原狀土壤;
d)底部存在防滲漏措施的堆體,宜控制勘探孔深度,避免破壞已有防滲措施;
e)圍繞傾倒、填埋堆體可能邊界,等間距布設控制性勘探孔,間距不宜大于20m,形成包絡線;
f)鉆探過程發現填埋物的,可沿垂直包絡線方向向外增設勘探孔,單側外擴距離不宜大于5m。
3.其他規范要求
3.1初步采樣布點方案土壤采樣布點
本文件6.6.1中指出:“地塊采用系統布點法,布點單元面積不宜超過400㎡;面積較小的地塊,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宜少于3個”。本文件布點要求進一步提高,在HJ25.1初步采樣布點方案中并未對布點密度有明確的要求,根據小編以往經驗和地方約定俗成,對于初步采樣土壤采樣點位數要求一般為40m×40m網格,即布點單元面積不宜超過1600㎡。
3.2檢測分析指標
因無法確定具體污染物,可采集代表性土壤及地下水樣品,通過色譜-質譜定性分析等手段,結合相似度、污染物特性及毒性特征等,確定特征污染物。
3.3詳細采樣布點方案土壤采樣布點
本文件7.2.1中指出:“初步調查篩選的連片污染區域,土壤采樣點位數每100㎡宜不少于1個;孤立的超標點位可酌情進一步加密”,詳細采樣在初步采樣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。參考HJ25.1詳細采樣布點方案中“對于需要劃定污染邊界范圍的區域,采樣單元面積不大于1600㎡(40m×40m網格)”和地方約定俗成的400㎡(20m×20m網格)采樣單元面積,本文件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與現有實施的規范導則相比,本文件在部分環節上有了更高的要求,并增加了新環節,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更高更細致。